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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次常务会议:政府主办会展所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0-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德国CeBIT2008信息及通信技术博览会上,中国著名MP3生产商魅族科技的首款手机产品MiniOne(M8)在千呼万唤声中终于亮相,而展会刚进入第二天,德国警方便以“涉嫌专利侵权”将现场魅族相关工作人员传去问话,并带走了所有产品及宣传材料,直接导致魅族展台“暂时休息”。当天遭到德国警方查封的还有其他多家中国企业。国外媒体率先报道了这一消息,表示对中国企业的侵权行为的不屑和愤怒,认为对于如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过也有一些人发表了其他看法,认为即便是有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展会主办方也应提前进行说明拒绝相关企业参展,在参展过程中通过警方来中断展示,对于这一行为并不认同。

  时隔七年,该事件仍时刻警醒中国企业不断进行自我创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亦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值得展会主办方深思的是,如何依法维护参展单位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促进我国会展行业的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在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CEFCO)上,中国贸促会(CCPT)和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签署了《中美展览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声明》,中国会展界945家从业单位参与签署了《中国展览业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宣言》。

  目前,我国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已出台相关规定。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内容包括在展览会期间处理展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办案程序,并在展览会结束后能纳入现行的法律轨道与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程序衔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以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办法》可以维护展览会的展出秩序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并可与展览会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协调运作,两者并非相互替代、排斥的关系。

  《办法》明确,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办法》规定,第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应配合加强专利保护,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第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商标保护,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加强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办法》指出,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除了《办法》外,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但当前我国展会仍存在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首先,有些展会存在主题侵权的问题。展会主题侵权即一个新创的展会取得成功之后,随之其他会展组织者对该展会进行克隆翻版,举办同一主题的展会,展会的目标定位、主要内容、市场对象和展会题目极为相似甚至完全一致,导致同类型展会过多、过滥,形成无序竞争的局面,展会之间的价格竞争让参展商和观众无所适从。而会展商标注册过程中也还存在着商标权属的界定问题,商标属于主办方还是属于承办方往往难以界定。随着我国会展业的不断发展,展会相关的衍生品会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其次,参展方存在展品侵权的问题。会展中时常发生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欺骗广大消费者,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名优产品声誉,扰乱会展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会展具有展出时间短、成交量大、影响面宽等特点,如不采取措施及时加以防止、制止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影响会展举办地的投资环境,制约其经济社会的发展。

  究其原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门针对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且只有《办法》才真正涉及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缺乏权威性。且虽然《办法》对解决展品侵权的问题有较好的指引作用,但亦并未涉及展会主题侵权的问题。同时《办法》但亦存在实际操作困难的问题,例如:在展会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时,发生的相关侵权案件只能与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往往会发生被侵权者还没有备齐相关资料或办齐相关手续,展会就已经结束,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亦或者发生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

  各地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如我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但都缺乏针对性,具有局限性和时限性,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全面。

  第二,缺乏权威的会展行业协会同一协调和约束。

  参展商往往出于利益的驱使或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原因,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部分展会主办方出于经验不足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对参展商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对参展商的资质都不予审查,而在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时无法妥善解决。若有权威的会展行业协会统一进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增强各参展商及主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形成行业规范,将大大促进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政府主办会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第一,明确展会知识产权权属主体。

  展会举办过程中,涉到对外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特别是相关知识产权权属的归属、转让、授权等需要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通常情况下,展会将由有关组委会或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但组委会或办公室并不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作为展会知识产权权属主体,故需要明确一个主体负责对外事宜的执行和实施。对此,在展会举办过程中,可明确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或下属的全资公司作为该展会实施过程中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主体,由该主体负责统一对外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并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以便将来统一管理知识产权。

  第二,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事关会展主办方和参展商,也关系到展示设计公司、同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政府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并开展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等增强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使相关主体掌握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措施。

  第三,促进会展行业的管理和自律。

  会展行业管理体制及行业自律体制的建立,无疑对会展业的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的具有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据悉,我省会议展览业协会正在积极筹备,政府与行业协会可相互配合,推进会展行业管理体制、行业自律体制的建立,形成相关行业规范。随着展览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的健全,展览业知识产权保护一定能上新的一个台阶。

  第四,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鉴于目前会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发,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政府在开展会展工作时可通过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弥补法律规定的欠缺,并规避会展主办方的责任。但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时应注意与法律法规、部门规则以及地方性法规的有效衔接。

  展会主办方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质上属于主办方与参展商达成的“协议”,应注意在规则中明确知识产权条款、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的责任承担等,并另行要求参展商出具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承诺或声明。

  第五,审查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展会主办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参展商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展项目的专利是否申请、商标是否进行了注册、著作权是否登记等,并进行备案登记。若未有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的,应尽可能进行相关检索,以便缩小其侵权可能性。并对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要求立即改正,否则不得参展。

  同时展会主办方应注意区分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情况,例如专利亦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同专利的审查及保护方式亦不同。再如,商标与著作权的区分,某些申请中的商标亦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等。

  第六,聘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经验,可协助会展主办方有效维护秩序、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会展前期,会展主办方便可聘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介入,审查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协助签署知识产权合同、制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等。

  会展期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可开展咨询服务,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并配合、协助相关机构开展执法工作。

  展会结束之后,知识产权顾问律师可督促相关机关尽快处理未了事宜,对查证属实的侵权行为及时汇总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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